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3-1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fj-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采用原有方式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不变。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逐户确认纳税人如期实现通过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按月层报省局进行后台信息维护。 五、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具体操作及常见问题见《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请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下载中心-办税资料”栏目下载使用。纳税人遇到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或开票软件方面问题请联系相应的技术服务单位,其中:航天信息4008877618,百旺金赋0591-83623686、4006112366. 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03月14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了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认证的基础条件。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调整了相关系统,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不再认证。 二、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按照有关操作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逐票或批量勾选再确认勾选,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建议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先使用更为方便、高效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替代原有扫描认证的方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有哪些调整 由于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将电子底账导入的数据进行勾选确认后回传至税控系统的认证系统,所以取消认证不影响纳税人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也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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