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务报告内容及其要求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它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最终结果体现,是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具体反映,是沟通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信息的桥梁和纽带,是向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媒介和渠道。因此,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意义重大,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可以提高透明度,减少企业管理层与外部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我国《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出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的需要,都规定企业应当定期编报财务报告。 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考虑到小企业规模较小,外部信息需求相对较低,基本准则规定小企业编制的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基本准则突出了附注的作用,将附注作为财务报表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在附注中对重要的报表列示项目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作有关说明,以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全貌,有助于使用者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基本准则还规定,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除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具体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外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定。比如企业可以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社区的贡献、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使用者的决策也是相关的,尽管属于非财务信息,无法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但是如果有规定或者使用者有需求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有时企业也可以自愿选择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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