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改变了长期以来衍生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初步建立起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体系。 四项准则改变了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结构。例如,现行资产负债表是按流动性分类排列的,而四项准则根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交易性质进行分类,这些变动将影响商业银行现有的资产负债的列示方式。 四项准则还对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企业披露较为详尽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信息。 三、金融会计相关准则的实施:商业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共同努力 全面实施四项准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商业银行及银监会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贯彻执行。 就商业银行而言,应该从经营管理的战略高度来对待四项准则。四项准则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战略理念和实务操作的反映,实行四项准则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向国际领先水平看齐。商业银行不应单纯地满足准则条文的要求,而应该从经营管理的战略高度上把握金融工具的使用、确认、计量、列报及披露,即把实行四项准则看作是一个商业银行不断健全其自身经营管理的过程。 从行业监管来看,四项准则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确认、分类、计量以及损益核算方法,影响了银行资本计算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要求,进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度等银行监管指标的计算和评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会对监管指标体系调整提出新的挑战。但另一方面,四项准则对银监会实施有效的监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为四项准则会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四项准则总的指导思想与银监会实施的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高度一致,有利于银监会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 商业银行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四项准则的实施: (一)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战略,确定其持有的最恰当的金融工具,从而确定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结构。商业银行应该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风险分析机制和风险报告机制。 (二)改变商业银行现有核算体系。四项准则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原有的会计科目报表体系,例如,对科目体系四分类的调整和改造,增加若干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补充附注等。 (三)商业银行加大科技投入,开发相应的应用系统。例如,通过系统开发,建立与四项准则相适应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控制系统、公允价值的取得及计算系统、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系统以及价值评估系统等。 (四)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在当前我国利率和汇率还未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还不够活跃的环境下,如果公允价值不能直接获取,需要依赖银行内部的模型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会影响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当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当期损益或银行的留存收益时,将增加财务数据的波动性,很可能出现一定程度上的人为操纵现象。此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投机性很容易导致交易人员的“赌徒”心态,如巴林银行的里森。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就无法制约这种操纵现象和投机行为。因此,应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要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互相独立、互相制衡、互相协调。 (五)银监会应及时修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关规定。四项准则的实施会使会计科目的内涵和外延发生相应的变化,使银监会的原监管指标出现扭曲(如四项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银行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银监会有必要根据四项准则之下产生的会计数据,适时对监管资本的计量范围进行调整,做好与四项准则的兼容工作。另外,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加权风险资产是由表内业务的市场风险资产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资产组成。按现行金融制度规定,会计表内业务仅为基础金融工具,按照基础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的方法计算资本要求;而表外项目的衍生金融工具则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四项准则改变了衍生工具的核算方法,要求表内核算衍生金融工具,但由于监管办法没有进行修订,这使得同为表内核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在风险资产的计算方面与基本金融工具一致,这将会改变风险资产的结构与质量。因此银监会应该适当调整加权风险资产权重和转换方式,在审慎的前提下建立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必要的联系机制,把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会计数据调整为银监会按照监管法规计算出来的监管数据。 (六)银监会应当与税务部门进行政策协调,解决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之间的冲突。四项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后,部分业务对未实现的损益也将进行确认,与税务部门据实纳税的原则存在一定的矛盾。如税务政策只允许全部贷款1%的损失准备在税前抵扣,这将削弱商业银行自主消化风险的能力和积极性。因此,银监会应与税务部门加强协调,明确未实现损益的税收政策,明确银行贷款损失的税前抵扣标准。 (七)银监会应创新监管方式,降低公允价值计量中主观因素的影响。银监会在监管过程中要剔除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公允价值得到真实的反映,需在监管方式上创新。银监会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快开发内部评级法。 (八)商业银行和银监会应该加强对新准则的培训和学习。四项准则的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及对四项准则的掌握程度,这对银行会计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提出了挑战。商业银行必须提升相关专业人员理解和掌握新准则的能力,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使之掌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利用相应的会计信息对金融工具交易进行控制。同时,银监会也要开展专题培训,使监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准则,切实提高监管人员分析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及风险状况的水平,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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