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涉及运输、仓储、制造、信息、代理等多个行业。2006年,是我国物流行业全面对外资开放的第一年,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已相继出台。关于物流企业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其中,流转税政策区分一般物流企业流转税政策和试点物流企业流转税政策。 一、试点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 营业税政策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仓储业务 3.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上述试点物流企业的所属企业,应为试点企业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增值税政策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二、关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 营业税政策 2.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 增值税政策 三、关于物流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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