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调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以下统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相应修改了软件企业的优惠条件,并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管理做了调整。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备案资料也做了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软件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经与软件协会商议,我局对财税[2016]49号规定的备案资料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做了细化规定。 财税[2016]49号要求之前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应按照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因此,请各相关纳税人,包括之前已经按原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按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我局对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附件:备案资料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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