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用于接待客户或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按限额扣除,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常见的调整事项之一,且是一个必调项,也就是说,只要有这项费用的发生,就必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业务招待费能否正确税前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华政小编本期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一些关注要点,一起来看一看吧! 税法并未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费用一般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及因公接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 关注要点: 1.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标准。企业给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vs业务宣传费 向客户或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一般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企业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如向客户赠送带有企业LOGO的礼品,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不用归集在业务招待费里。 如果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可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小编要提示大家注意一点,礼品赠送作为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同,但在增值税上,无论作为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业务招待费vs会议费 会议费通常是税务检查或稽查的重点,在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会议费中列支的餐费往往会被调整至业务招待费中进行纳税调增。因此,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列入会议费;同时,要规范会议费的列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详细的会议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人员、目的、议程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等,避免会议餐费列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按照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者孰低确定。 关注要点: 1.一般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我们理解,一般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对于集团公司总部、投资公司等企业,其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中的股息红利收益及股权转让收入。 3.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新会计准则执行以来,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均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因此,我们理解,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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