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机关在对制造业企业甲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其于2019年6月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不含税价格420万元,在会计上按照直线法,分5年计提折旧。2019年计提折旧额420÷5×1÷2=42(万元),2020年、2021年折旧额分别为420÷5=84(万元),合计42+84×2=210(万元),未做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因此,2019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420÷10×1÷2=21(万元),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分别为420÷10=42(万元),合计21+42×2=105(万元)。该企业合计纳税调增210-105=10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5×25%=26.25(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不能追溯享受 甲企业对其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低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没有异议,但提出,其购进生产设备时,为减少税会差异,未享受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现在能否将该生产设备购置费用,追溯到2019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甲企业如果可以追溯享受,2019年度应调减420-42=378(万元),退还企业所得税378×25%=94.5(万元),2020年度和2021年度分别调增84万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84×2×25%=42(万元),并缴纳滞纳金。净退还企业所得税94.5-42=52.5(万元)。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明确,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因此,该企业于2019年度购进生产设备时,符合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但其在当期选择了不享受,以后年度不能再追溯享受。 追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存在不确定性 一次性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无法追溯享受的情况下,甲企业又提出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缩短折旧年限优惠政策,缩短折旧年限,将该生产设备自2019年起,按照6年计算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相关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对于加速折旧政策能否追溯享受,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从政策规定来看,上述政策只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并未规定未选择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分析,在政策未禁止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追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缩短折旧年限。但也有观点认为,企业能否追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规定得并不明确,不宜追溯享受。由此,对于企业能否追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税务处理建议 固定资产折旧类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会产生时间性税会差异,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是否享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追溯享受。对于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政策,虽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追溯享受,但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容易引发争议。因此,笔者建议企业,要准确把握政策,提前做好规划,尽量选择在固定资产购进当期,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必要情况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12月02日 版次:07 作者:马泽方(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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