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4-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再开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原使用该票种的纳税人,使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纳税人结存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可以使用到2017年8月31日。 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缴销手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问题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缩小手工发票使用量或取消手工发票。” 二是取消手写版发票有利加强发票管理,有利于推广机打发票范围,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有利于防伪普通发票的代开、虚开。 二、取消通用剪贴发票后,用何种发票代替? 原领购通用剪贴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使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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