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2号 1994-1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管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南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部地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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