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 |
2017年版 |
项目 |
填报内容 |
项目 |
填报内容 |
1.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
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
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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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的,选择“总机构”,选择的纳税人需填报表A109000和A109010;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比例缴纳的总机构,选择“按比例缴纳总机构”;其他纳税人选择“否”。 |
1.“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省内)”; |
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并填写就地缴纳比例; |
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
不是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选择“否”。 |
3.“102注册资本” |
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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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如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至29行;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5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66**的银行业,67**的证券和资本投资,68**的保险业,填报表A101020、A102020。 |
2.“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TPSZSMART按:目前为GB/4754-2017)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
6.“105资产总额(万元)” |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
3.“103资产总额(万元)” |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5.“104从业人数”: |
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4.“104从业人数 |
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
7.“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境外中资控股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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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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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
无 |
无 |
6.“106非营利组织” |
非营利组织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
9.“108境外关联交易” |
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不存在选择“否”。 |
7.“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
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不存在选择“否”。 |
10.“109上市公司” |
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其他选择“否”。 |
8.“108上市公司” |
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其他选择“否”。 |
无 |
无 |
9.“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
11.“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
纳税人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 |
10.“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
纳税人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 |
12.“202会计档案存放地” |
1填报会计档案的存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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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3会计核算软件” |
填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如E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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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4记账本位币” |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人民币或者其他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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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 |
纳税人本年会计政策和估计与上年度发生变更的选择“是”,未发生的选择“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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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选择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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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 |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选择多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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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 |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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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9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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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11.“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
企业根据情况,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
无 |
无 |
12.“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
企业根据情况,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
无 |
无 |
13.“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
企业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
无 |
无 |
14.“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 |
企业发生重组事项,根据情况选择税务处理方式,并填报204-1至204-4及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
无 |
无 |
15.“204-1重组开始时间” |
填报企业本次重组交易开始时间。 |
无 |
无 |
16.“204-2重组完成时间” |
填报企业本次重组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 |
无 |
无 |
17.“204-3重组交易类型” |
企业根据重组交易类型,选择填报“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
无 |
无 |
18.“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企业选择填报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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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选择“债务重组”的,选择填报“债务人”或“债权人”; |
“交易类型”选择“股权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转让方”或“被收购企业”;“ |
交易类型”选择“资产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或“转让方”; |
“交易类型”选择“合并”的,选择填报“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或“被合并企业股东”; |
“交易类型”选择“分立”的,选择填报“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股东”。 |
20.“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 |
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5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经济性质(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个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投资比例,国籍(注册地址)。
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
19.“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
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外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
21.“302对外投资(前5位)” |
填报本企业对境内投资金额前5位的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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