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粮油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造成欠税,经税务机关催缴,该粮油站仍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税款,且经评估,加油站的财产已不足以抵缴所欠税款。 争论焦点:税务机关能否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家庭财产? 一种观点:税务机关只能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本案来看,欠税的纳税人是加油站,不是加油站的合伙人,对合伙人釆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无据。 一种观点:加油站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加油站的合伙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魏言税语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合伙人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规定: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们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该企业的欠税以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但应保留其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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