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2018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指南 |
审批内容: |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2015年及以前认定的需重新认定);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2015年及以前认定的需重新认定);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办理,不再组织单独申报。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三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
办理条件: |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3.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2.申请认定的企业均需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
审批数量及方式: |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
设定依据: |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号);
(四)《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并完成提交,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并附加盖公章的科技人员信息表;
(六)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和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首先需到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行政区域选择深圳市(注册登记信息务必与申请书中保持一致),注册登记成功后,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留复印件,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留复印件)等有效证明到上步中路深圳科技大厦二楼203室(联系电话:83671377、83671210)办理注册用户激活手续。 |
申请表格: |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
审批受理机关: |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4月25日--5月31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21日--6月8日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6月15日--7月14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6月19日--7月17日
第三批(仅限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网上受理时间: 8月25日--9月25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17日--9月28日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联 系 电话: 88127373、88102193,88100075。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
审批决定机关: |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审批程序: |
企业自我评价——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仅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查认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仅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社会公示――颁发证书 |
审批时限: |
成批处理。 |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证 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
审批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证书享受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
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网上受理期:: |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4月25日--5月31日(截止至18:00)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6月15日--7月14日(截止至18:00)
第三批(仅限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网上受理时间: 8月25日--9月25日(截止至18:00) |
纸质材料受理期: |
第一批: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21日--6月8日
第二批: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6月19日--7月17日
第三批(仅限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17日--9月28日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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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8127373、88102193、88100075 |
办事入口: |
https://apply.szsti.gov.cn/ |
说明: |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备注:
1.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交只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
2.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5.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说明内容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书或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6.科研人员信息表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所在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等信息。 |
表格下载: |
高新技术企业(普通企业)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201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