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政府为吸引人才就业,制定每月2000元的补助,通过企业发给员工。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个人还要累加到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入手才1000多元。这样合理吗? 解答: 企业或个人取得收入,需要依法纳税,这是宪法的规定,也是每个企业与公民应尽的义务。 提问中的描述存在错误。 一、企业的税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可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满足条件的也可以作为不征税处理。 根据描述,企业收到的人才补助,是专款专用,应该是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只是其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收到市政府的人才补助,不会存在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即便是企业将收到的市政府的人才补助,那么在实际发放给员工时,也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因为收入与支出金额相等,也不会实际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也不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除非企业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没有依照市政府的文件规定全部发放给职工,企业从中有贪墨的行为,差额部分肯定是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个人的税务处理 由于款项是由任职单位直接发给个人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税务局12366解答,虽然是政府补贴资金,但是通过任职单位发放的,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需要预扣预缴多少,还需要结合个人的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来决定,单单仅凭2000元/月的补贴金额是无法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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