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8]129号 2008-10-2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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