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函[2001]153号 2001-05-2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号范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品种要严格限定在附件所列范围内,在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化肥一律照章征税。 二、货物进口时,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持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海关手续。 三、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进口钾肥、复合肥,进口地海关应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由关税部门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审核并签发《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化肥出现溢装时,如按规定不需重新办理《进口许可证》的,也一并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征税进口或按照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846号)缴纳保证金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或退还保证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1年05月23日 税 屋附件: 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税号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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