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2-27
摘要:近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钢财[2003]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11号      2004-02-27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江苏、浙江、广东、海南、辽宁、广西、山西、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山东、湖南、四川、云南、青海、甘肃、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钢财[2003]1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5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27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