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妥善做好3月份社会保险费缴款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我市正抓紧制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并将在近期组织实施。为妥善做好3月份社会保险费(所属期为2月份)缴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同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作相应调整,3月10日前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浙里办”APP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暂缓社保关系大市外转移、社保账户变更、合并或清算等业务的办理。 二、单位缴费人3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时间调整为3月10日至3月25日(3月份以前的欠费可以正常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不变。 特此通告,请相互转告,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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