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1]230号 2011-07-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6号),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具体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地方教育附加由各代征单位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五、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2002]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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