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农产品专票,纳税申报时2个常见错误要注意 问:申税小微,我公司是刚开始拓展农产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有个农产品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给我们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时是填列在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吗? 答:这是一个常见的申报错误哦~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具体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如图所示: 问:啊?第六栏不是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才填写这个栏次吗? 答:确实是填在这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改用新的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中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四点第6条:“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 问:那“税额”一栏怎么填写呢? 答:“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注意啦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这种情况也填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吗? 答:这也是一个常见的错误。 应当将9%的农产品发票税额填列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将1%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如图所示: 来源:上海税务
建议实行监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制度 去年湖南省双牌县国税局对全县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初步了解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抵扣现状。 一、企业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现状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收购凭证开具不够规范。一是汇总填开收购凭证现象普遍。通过检查发现,目前企业的收购凭证基本是汇总填开的,或一票多人,或每月汇总开具一份收购凭证等。二是部分企业不按规定时限开具收购凭证,未支付完货款即开具收购凭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款。三是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的真实性很难鉴定,身份证号码不填写或随意编写,地址、姓名随意编造,是真收购还是假收购无法查核。此外,收购对象难以区分。收购凭证的收购对象应是农业生产者,但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企业所收购的农产品是通过中介人、农民经纪人或商贩来完成的,收购量大且集中在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身上。这样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造成农业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开销售发票,不作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二是购买单位违规使用收购发票,而收购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在向农业产品经营单位购买产品时不能使用。 此外,还有收购价格、数量难以核实,大量现金支付交易,部分企业账簿设置不全等问题。 二、加强收购凭证管理的建议 第一,应对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求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 第二,从企业生产的产品入手,准确界定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属于法定的农产品范围,其原材料购进是否直接面向农业生产者,是否能够达到现行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要求。 第三,要把企业涉嫌虚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款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没有有效的监控措施,是当前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为此,建议实行监开或建立报查验制度。 第四,要避免企业收购转手农产品开具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款问题。可以从价格、数量入手,发现比一般价格较高,且从某一人处收购数量较大或者支付金额较大的情况,要注意是否存在转手收购问题。为此,应分析该企业所需农产品原材料的分布特点,如果分布零散,且有大额购进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农产品生产者的个人资料,对该农产品生产者及时进行跟踪检查,以发现其是否存在贩卖农产品的行为,核实其农产品的来源是否自产,在销售给企业时是否加价等。如果确定是收购贩卖的农产品而企业又没有合理解释就应作进项转出;如果界定为委托代购,应剔除代购费用。 第五,纳税人使用收购凭证申报进项税款抵扣时,必须附送收购对象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付款额在5000元以上的要附送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现金支付的必须附送反映真实业务交易、农业生产者签字认可的现金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农产品等物资专用收购明细表凭单》、《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登记表》、《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等资料,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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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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