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企[2008]92号 2008-11-24 伊犁州财政局、经贸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为推动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规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支持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技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条 技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企业重点技术改造,主要用于推动和引导工业领域投资,支持自治区范围内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我区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具体使用方向是: (一)自治区优势支柱产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 (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项目; (五)其他。 第四条 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技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经贸委审核资金补助方案,对技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确定技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负责提出支持项目和资金补助计划方案,会同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第六条 申请技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三)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第七条 技改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前期费补助、投资补助及资本金投入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50万元。个别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采取前期费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列支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论证审查、实验及工程监理等工作经费,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的投资项目,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0万元,个别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额度和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投向》组织项目。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根据项目下达资金额度,并对南疆三地州给予特殊倾斜。 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技改资金拨款后作收益处理,形成资产的,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没有形成资产的,作为本期收益处理。前期费补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技改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消耗部分,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予以核销;结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金。投资补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技改资金拨款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技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经贸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经贸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贸委应加强对技改资金项目的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执行中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技改资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经贸委。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技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技改资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技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经贸技字[1998]11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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