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90]419号 财政部关于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11-10
摘要:棉花供应价格调整后,纺织工业企业库存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衣亏补贴标准计算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即新老供应价格差额和新老衣亏补贴差额),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

财政部关于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0]419号               1990-11-10


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电[1989]41号《国务院关于1990年提高棉花、油脂收购价格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1990]价农字732号《关于1990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自1990年新棉上市起,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236.42元调整到300.00元,调拨供应价格由每50公斤258元提高到329元,其他等级按规定的等级差率计算,级内锯齿棉衣分亏损补贴由每50公斤8.20元调整到10.80元。现将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花供应价格调整后,纺织工业企业库存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衣亏补贴标准计算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即新老供应价格差额和新老衣亏补贴差额),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

  二、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的衣亏补贴标准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即新老供应价格差额和新老衣亏补贴差额),作增加“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处理。供销社棉麻企业要按财政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89]财商字第481号文中的表格式样,填报《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升值统计表》,同时增报锯齿棉升值情况,于1990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商业部。

  三、各级供销社棉麻企业周转库存的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衣亏补贴标准计算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按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部用于解决供销社历史挂帐。

  四、外贸企业库存棉花,不调整库存帐面价值,随销售随计入企业损益。

  抄送:国家计委,审计署,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1990年11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