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0]419号 1990-11-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电[1989]41号《国务院关于1990年提高棉花、油脂收购价格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1990]价农字732号《关于1990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自1990年新棉上市起,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236.42元调整到300.00元,调拨供应价格由每50公斤258元提高到329元,其他等级按规定的等级差率计算,级内锯齿棉衣分亏损补贴由每50公斤8.20元调整到10.80元。现将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花供应价格调整后,纺织工业企业库存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衣亏补贴标准计算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即新老供应价格差额和新老衣亏补贴差额),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 二、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的衣亏补贴标准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即新老供应价格差额和新老衣亏补贴差额),作增加“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处理。供销社棉麻企业要按财政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89]财商字第481号文中的表格式样,填报《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升值统计表》,同时增报锯齿棉升值情况,于1990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商业部。 三、各级供销社棉麻企业周转库存的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衣亏补贴标准计算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按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部用于解决供销社历史挂帐。 四、外贸企业库存棉花,不调整库存帐面价值,随销售随计入企业损益。 抄送:国家计委,审计署,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1990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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