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教[2007]382号 2007-12-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加强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扫盲教育工作的开展,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扫盲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科学、规范、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地方扫除人口较少民族和妇女等青壮年文盲工作,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同时兼顾扫盲任务较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东部部分地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承担扫盲任务的学校或教学点购买扫盲教学设施和图书资料;编印扫盲教材;培训县乡专职扫盲师资;补助扫盲所用场地、水电、冬季取暖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基本情况因素。主要通过考察各地人口较少民族和妇女等青壮年文盲规模、人均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地开展扫盲教育工作给予基础性支持。 2.工作实绩因素。主要考察各地每年扫盲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扫除人口较少民族和妇女等青壮年文盲的工作成效,对经费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性支持。 3.机制建设因素。主要考察各地扫盲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和管理水平,对制度健全、管理到位的地区给予奖励性支持。 上述各因素所占权重根据一定时期扫盲工作重点予以确定。 第六条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上报财政部、教育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扫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本年度扫盲工作计划、本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预案等。 第七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地扫盲工作基本情况、扫盲工作实绩和扫盲机制建设等因素审核下达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地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不定期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扫盲工作有关数据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省份,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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