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39号 2005-03-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规定,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实行入会管理。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备案、入会管理制度,提高备案、入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注册税务师备案、入会管理制度及需报送的有关资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的范围 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入会管理分为执业备案、非执业备案和入会管理。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或“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并附备案编号。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凡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为执业注册税务师,实行执业备案管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附表1)。 2、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凡未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实行非执业备案管理。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附表3)。 2、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注册税务师转籍管理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管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在省内考取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应在省内进行备案管理,如因管理属地变动需要转籍的,注册税务师应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函转交其管理属地管理。注册税务师转籍管理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转交管理申请表(附表5)。 2、原单位、接受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3、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执业或非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转非执业备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管理 已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必须办理执业备案转为非执业备案手续;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经申请考核合格后,可以转为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转非执业备案管理 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需报送如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该会员所执业的事务所出据的执业情况及执业鉴定;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管理 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需报送如下资料: 1、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出据的不在税务机关工作的证明; 2、《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的程序、手续 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时,要按照统一程序,使用规范统一的文书、表格。文书、表格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注册税务师办理备案的程序为: 上述申请备案及申请转籍的注册税务师持证人应认真填写有关表格,按规定将上述有关资料报市国、地税局进行审核。相关资料复印件和表格要一式三份。 市局收到申请人的资料后,要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市局对经审核资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要在“审核意见”栏目中填写“资料属实,同意上报”,由审核人、征管科(处)长、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市局公章。要求报送复印件的,在复印件右上角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审核人签字。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据市局报送的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与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核对。审核合格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目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栏目中签上审核人、负责人的名字,并加盖“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编号”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编号”印章,将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退回市局,市局退回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的,退回市局处理。 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相关资料复印件和表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市局留存一份,执业单位或个人留存一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退回市局,市局退回申请人。 七、工作要求 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变更有关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是总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将部分社会事务由事前管理转为事中管理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方法。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对上报资料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报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要增强服务意识,扎扎实实做好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表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 附表2.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附表3.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 附表4.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附表5.注册税务师转籍申请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