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农[1998]1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颁发契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20
摘要:“契证”格式全省统一,证内记载土地、房屋基本情况、权属转移情况、契税完税情况并粘贴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只限个人权属变动部分).具体格式见样证。证内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颁发契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农[1998]194号       1998-07-20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行为,便于征收机关控管税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国税发[1998]70号)的要求,现就土地、房屋权属变动颁发契税完税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和适用范围

  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统―定名为“契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

  二、“契证”格式和填写说明。

  “契证”格式全省统一,证内记载土地、房屋基本情况、权属转移情况、契税完税情况并粘贴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只限个人权属变动部分).具体格式见样证。证内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土地、房屋基本情况和权属情况部分的内容由征收机关审核后据实填写。其中:“转移方式”栏填写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用途”栏填写纳税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额”栏填写土地、房屋权属变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所载明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合同签证时间”栏填写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签署时间(或者纳税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所载明的时间)。订立合同的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以取得权属方所署时间为准。

  (二)完税情况部分填写本次契税的缴纳情况。其中:“计税金额”栏填写征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三)存根联由征收机关依据上述(―)、(二)两部分内容填写,其中“备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契税完税证粘贴处”粘贴个人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取得的“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其他单位不粘贴。

  三、其他事项

  (一)“契证”由市、县(市)级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向纳税人开具,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包括“契证”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二)“契税”采用“吉契证X字第X号”的编写方法。其中:“X字”填土地、房屋所在地市、县(市)的名称;“第X号”中由“X”字为契证的号码,编号方法为:年份中的后两位数字+开具契证的顺序号。如榆树市1998年开具的第一本契证号码应为“吉契证榆树字98001号”。

  (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加盖骑缝章。  “

  契证”存根联由征收机关建档保存,保存期10年。

  (四)“契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五)本证从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以前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凭权属证书到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补办。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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