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4]034号 1994-11-0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便于实际工作,一并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附后转发。 附件: 1.京劳外企发字[1994]15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各项福利费的使用和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的通知》 2.[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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