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内部结算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0]117号 2000-07-03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更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0]119号)统一了全区国税机关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现就各地(市)国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的内部结算价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的原则和具体结算价格。自治区国税局按照各地(市)国税局和所属县(市)国税局路程的远近及用票量的大小集中一定的比例作为调剂费用。地(市)局与区局按下列价格进行结算。 结算价格所属地、市严写中(英)文手写中(英)文电脑中文四电脑中文七四联(元/本)七联(元/本)联(元/份)联(元/份) 南宁市、柳州市 25302.42.7 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玉 18232.22.5 林市、梧州市桂林市、南宁地区、15181.82.3 柳州地区河池地区、百色地12151.62.2 区、贺州地区 二、各地(市)国税局与所属县(市、区)国税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折叠式电脑打印)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市)国税局可根据实际使用量向区局申请领取,并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放,不得再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 四、本内部结算价格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计委调整发票进价时,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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