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328号 2003-09-25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第三条废止。
一、按总局要求,各市州退税分局(税政科)必须于2003年9月16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传省局35服务器/各地上传/出口退税地业代码(注:请按(国税函[2003]995号))的要求,认真核对企业纳税人登记号,企业海关代码,企业类型)。 二、各市州退税分局(税政科)负责采集本地区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并于每月13日前上传省局信息中心。 三、各市州退税分局(税政科)负责采集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并于每月13日前上传省局信息中心。 四、各市州退税分局(税政科)应于每月13日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情况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五、各市州主管供货企业的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规定执行,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在“销货发票号码”栏,必须将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各市州局必须严把数据入口关,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开具专用税票并及时将电子信息汇总上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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