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全省农电企业电费普通发票[电脑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416号 2003-7-10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票据印制管理,降低农电电费票据印制成本,促使全省农电企业普遍使用发票,根据安徽省电力公司要求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农电企业电费普通发票(电脑版)实行统一印制,由省局认定的普通发票(电脑版)承印企业安微电联票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承印。现将印制程序和批印手续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农电企业向市、县(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印制农电企业电费普通发票(电脑版)的,由省辖市局征收管理科按照管理程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并按季将汇总的印制数量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二、安徽电联票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省局征收管理处开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明确的印制份数、发票号码、批印文号印制,印制时套印“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防伪纸和防伪油墨。在规定的时间印制完毕送至各省辖市局并开具承印完工报告单,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验收结算。 三、农电企业电费普通发票(电脑版)规格全省统一,发票印制工本费由安徽省电力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农电企业电费普通发票(电脑版)票样暂定三种式样(详见附件)。 四、新版农电企业电费普通发票(电脑版)自2003年10月1日起印制,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省辖市印制的老版电费普通发票(电脑版)至2003年12月31日止停止使用。2004年第一季度的印制计划,各省辖市局务必在2003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五、农电企业电费普通发票(电脑版)的登记,领取、保管、开具、使用、检查、缴销等日常管理,由各市、县(市)国税机关负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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