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联合运输专用发票批印领购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8]446号 1998-10-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本市联合运输专用发票印制、领购、使用等管理工作,强化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职能和加大基层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力度。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本市联合运输业、货物托运业、铁路专用线共用业使用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规定。现就《专用发票》的发行、种类、式样、印制、领购、使用及管理等程序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营业性联运业务、货物托运业务、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业务结算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否则,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专用发票》统一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调拨,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售工作。 二、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北京市运输指挥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明或经营许可证(式样附后),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核定和发票核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复核发《购领发票卡》及北京市运输指挥部审验核发《月度规范经营确认卡》,办理购领发票事宜。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联运企业和包装托运业及铁路专用线共用业下设的分支机构,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应由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购票时,与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签署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入库时限、票据使用等书面协议,并要求其按期报送发票领用情况报告表。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和发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纳税和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严禁转让、代开、倒买倒卖,示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要按照税收征和发票管理法规、规章进行严肃处理和处罚。 六、此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现由市运输指挥部申请印制的《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做好领用计划。 七、原北京市税务局制定的联运、包装托运业发票管理规定或现行中与本文件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发票式样从业证明.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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