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京地税个[1999]618号 1999-11-2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通知中的补充规定和被转发的国税函[1999]697号文件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按照总局明确的各项要求年底前对辖区内证券公司的户数及各户的个人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及问题请于12月底报送市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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