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194号 1996-07-0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个人所得税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19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在特种消费行业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的服务,其收入部分由经营者支付或完全由服务对象直接支付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临聘人员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等等,应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仅由经营者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在本通知范围内,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凡为临聘人员提供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将临聘人员的收入情况纳入内部财务管理范围,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临聘人员取得的各种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对于帐册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能正确计算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特种消费行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定员定额征收税款(见附表二)。 四、特种消费行业每个场所的应纳税人数、临聘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地点、等级、档次和经营规模具体核定。 五、对从事桑拿(蒸气)浴、保健按摩等服务的临聘人员,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的下档线不得低于本通知核定征税标准的第三级。 六、从事特种消费行业的经营者要与税务机关加强配合,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实申报和按时解缴代扣税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的应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特种消费行业的经营者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 七、本通知从199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税款所属时期)。 附表: 1.广州市个人所得税申报核定表.zip 2.特种消费行业临聘人员定额征收表.zip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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