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联发[1995]1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11
摘要: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92]197号文仅对特区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现该《通知》对企业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各种资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5]18号       1995-1-11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决定,补充如下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适用于我市内资企业。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2]197号文仅对特区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现该《通知》对企业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各种资产。

  三、该《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该《通知》有抵触的,按该《通知》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