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5]18号 1995-1-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决定,补充如下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适用于我市内资企业。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2]197号文仅对特区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现该《通知》对企业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各种资产。 三、该《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该《通知》有抵触的,按该《通知》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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