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2]283号 2002-12-25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全部比照现行房产税的规定执行,其中包括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期限、减免税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宣传,强化对涉外企业、外籍个人及房屋租赁税收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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