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分包工程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地稅发]2008]137号 2008-06-12 税屋提示——依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5日起全文废止。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63号)下发后,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我局目前项目属地管理的规定与《通知》中第三条“分包人需要代开发票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同一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不相一致,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南宁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在南宁市各县、城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的,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按《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地税发[2006]174号)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进行项目管理。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承包人)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项目申报,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必须将其项目信息录入到《广西信息系统》。 二、总承包人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并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监开,需代开发票的分包人应到总承包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总承包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该项目已进行了项目登记管理,并且总承包人已经申报缴纳了所扣缴的项目税款的,方可为分包人代开发票(分包人为跨城区或分局、税所的可用八个零作纳税代码录入系统)。 三、总承包人所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监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可以不加盖纳税人公章原章。 四、建筑分包工程代开发票的其他规定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63号)的要求执行。 五、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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