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桃园煤矿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208号 1999-09-08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桃园煤矿是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座落在宿州市。根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有利于增值税的管理和企业核算,并兼顾宿州、淮北两市的利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桃园煤矿生产销售煤炭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在开采地按70%预征、在核算地由矿业(集团)公司按30%结算的办法。具体采取如下方法: 1.确定预征定额。根据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提供的桃园煤矿1999年1―7月份的煤炭销售数量及实现增值税情况,按70%比例预征计算,预征定额暂定为10.2元/吨。 今后,根据煤炭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省局将适时调整预征定额。 2.计算预征税额。桃园煤矿按当期煤炭销售数量,依据预征定额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按月向宿州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栏填列当期煤炭销售数量,“适用税率%”栏填列吨煤预征税款定额。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煤炭销售数量×预征定额 3.结算应补税额。矿业(集团)公司按月依据本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应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淮北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二、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