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排水费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19号 1996-06-0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此,经研究,现对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排水费的流转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同时收取的排水费,应作为自来水公司的代收款项,按增值税征收规定,由自来水公司一并计征增值税; 二、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收到自来水公司转来的排水费,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对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自行收取的排水费或其他营业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各区、县自来水供水部门有相同情况的也应按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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