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社发[2011]37号 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总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22
摘要:符合财税[2010]84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认定及减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第25号)(附件1)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认定。

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总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克劳社发[2011]37号      2011-07-22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及《关于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11]71号)精神,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及失业人员就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税[2010]84号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财税[2010]84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认定及减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第25号)(附件1)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认定。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要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认定、标注并盖章(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刻制“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减免吸纳税收政策”印章)。

  二、关于新地税发[2011]71号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1.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一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二是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三是税务登记证;四是相关学历证明;五是社保缴费凭证;六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报送的资料后重点核查创业人员及创业领域是否符合新地税发[2011]71号(附件2)政策扶持范围,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并盖章(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刻制“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税收政策”印章)。

  2.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资料向所辖区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是减免税申请表;

  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是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

  各区地税局按照新地税发[2011]7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期限内,免征、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雇工超过7人的,按照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个体工商户吸纳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持下列资料向所辖区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是减免税申请表;

  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税收政策”);

  三是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

  各区地税局按照新地税发[2011]7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各区地税局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1.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持下列资料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中央驻市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一是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税收政策);二是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三是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四是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税收政策)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五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六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3);七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二是企业为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生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2.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持下列资料向所辖区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是减免税申请表;

  二是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是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税收政策”);

  四是《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五是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各区地税局按照新地税发[2011]7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各区地税局在审核时按各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各区地税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各区地税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各区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在年度检查合格或批准减免税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各区地税局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

  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辖区地税局提供各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各区地税局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然后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大中专毕业生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监督管理

  (一)各区地税局应当在批准减免税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批准时间、减免税限额、减免税时限。

  (二)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审验、确认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经三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三)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企业实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不再使用。中央驻市企业《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发放,其他企业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发放,编号共六位,其中前三位编号为固定编号,后三位由认定发放单位自行确定。前三位编号为:市本级061,克拉玛依区062,独山子区063,白碱滩区064,乌尔禾区065。

  (四)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及新地税发[2011]71号规定,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标注和认定工作。通过劳动就业系统软件,将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和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人员认定信息录入计算机,实行网络管理。

  (五)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要建立季度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制度,按季将大中专毕业生认定汇总信息和减免税汇总信息以电子、纸质等形式进行相互传递,资料交接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各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具体负责办理。具体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附后(附表4)

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总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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