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66号 2006-08-2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车价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2、为方便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暂由各省辖市局负责《通知》中“序列号”的编制工作。各地应按《“序列号”编码规则》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当地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序列号”编制和审核工作,并于上报三季度车辆价格信息时,一并填制《“序列号”编制情况表》(附后),以EXCEL表格形式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 3、车辆生产企业总厂(集团)和分厂(联营厂等)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分别组织编制“序列号”,并采集、上报车价信息。 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2月、2月、4月、6月、8月、10月的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局。 附: “序列号”编制情况表
1、“序列号”栏,按《“序列号”编码规则》要求编制。 2、“车辆生产企业名称“栏,填列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全称。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注明的生产企业名称”栏,填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注明的生产(改装)企业全称。 4、“主管国税机关名称”栏,填列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5、“车辆类别”栏,填列“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 6、“商标品牌”栏,填列生产(改装)车辆的注册商标,如“雅阁牌”。 7、“车辆型号”栏,填列生产(改装)车辆的规格型号,如“雅阁HG7202”。如同一规格型号车辆因配置的不同,造成车辆价格不同,应视为不同规格型号车辆编制序列号。 8、“车辆出厂价格”栏,填报车辆出厂价格,金额单位为“元”。 9、“备注”栏,主要注明同一规格型号车辆的不同配置情况。(如天窗、空调、视听系统等,以说明同一规格型号车辆,因配置不同而产生价格差异,分别编制序列号的原因)。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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