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6]179号 1996-05-23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饮食、娱乐业的发票和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两票一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税工作会议讨论后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23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饮食业、娱乐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护业户的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饮食、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均适用本办法。对流动性大、营业额较小的饮食餐点(含三桌以下的就餐门点)由各基层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饭菜单、酒水单、入场证券(以下简称“二单一票”),是指业户在经营中活动计算和收取营业收入的原始单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娱乐业、应以《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票证的印制和购领 第五条“二单一票”由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并印制,套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如格式、内容等不能满足个别业户的需要,可由业户提出申请并自选设计式样,经地税机关逐级审批后印制,交付业户使用。 第六条“二单一票”必须在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厂进行印制,非指定的印刷厂不得受理“二单一票”印制业务。 第七条 购领和印制“二单一票”的业户,需持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证明,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给“二单一票”购领簿或准印证明。 第八条 购领“二单”时,对用量较小者,采取“审旧领新”的方式办理;对用量较大者,进行抽查审核。 第九条 饮菜单分为若干种。为便于业户填开使用,在同一业户中可同时购领使用多种饭菜单。 第三章 票证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 业户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二单一票”使用及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饭菜单应如实记载顾客消费的菜肴、主食、饮料、水果、烟酒、雅座费、服务费等价款金额;酒水单位记载台位费、点歌费、烟酒费、饮料费、茶水费及其他各项收费等。定额管理业户使用“二单一票”后,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高于定额幅度不超过20%,可不予调整定额;超过20%,则应按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计征税款,并作为核定下期定额的依据。 第十二条 使用“二单”按顺序号由小到大全份一次复写。开票日期、项目、价格、金额等,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清晰、准确。填写有误需作废的,要求各联齐全,并逐联加盖“作废”戳记。 第十三条“二单”不得拆本使用。为满足服务需要,业户可同时使用若干本“二单”,但应健全内部领、用、存制度,严防丢失。 第十四条 业户必须按“二单”各联标明的用途进行传递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过的“二单”存根联,业户必须按地税机关的要求保存三年。保存期满,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验后销毁。 第十六条 业户应以填开的“二单”记帐联编制记帐凭证,并附于记帐凭证之后。对使用数量较大的,业户应自行设并填制“二单一票汇总单”,注明使用号码及填开金额,编制记帐凭证,同时,将“二单”记帐联按顺序号于月终装订成册,单独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单位,将自营业务用于业务招待,也应使用并填开“二单一票”,并按规定记入营业收入。饮食业户内部工作人员用餐,不使用饮饭菜单。 第十八条 顾客包桌餐,也应填开饭菜单,并按规定列明饭菜、烟酒等项目及包饭桌数。 第十九条 在就餐及娱乐过程中,顾客要求退减饭菜、烟酒、饮料等项目时,可在原饭菜单或酒水单上采取“划线更正法”予以调整。增添项目时,应重新填开饭菜单或酒水单。 第二十条 使用“二单一票”的业户,必须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领、用、存情况,并将当月使用的“二单一票”所载金额合计填写在申报表上。 第四章 票证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对使用“二单一票”的业户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二单一票”的购领、印制、使用及结存情况; 2、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二单一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在查处“二单一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或扣留。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二单一单”的业户,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更不得唆使不明真相的顾客和群众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二单一票”时,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否则,业户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二单一票”的业户要设置“税务检查记录卡”,由业户保管。税务检查人员必须将每次检查的详细情况,按要求填写在“税务检查记录卡”上。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二单一票”检查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检查人员以及群众举报有功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奖金从罚没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二单一票”工作健康发展,地税机关要有重点地在一些饭店和娱乐场所设置举报箱,以便于广大群众对业户或检查人员的不法行为,随时进行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业户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购领或印制"二单一票“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丢失、毁损“二单一票”或在保存期内“二单”存根联的,视数量、情节,处以50—5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1、只部分使用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二单一票的; 2、填开项目、价格、金额等不符合实际的。 3、采取大头小尾、弄虚作假等手段隐瞒收入的; 4、转让、代开“二单”的,对当事人双方同时并处; 5、未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地税关检查的。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未按规定要求全份一次复写,以及填写项目不齐全,但未隐瞒金额的; 2、未按“二单”各联标明的用途进行传递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填开使用“二单一票”而造成收入不实的业户,地税机关除依照本章有关条款规定处罚外,还可进行下列处罚: 1、定额管理业户,因违反本办法被地税机关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从第三次起,每违反一次,加大其定额50%—100%;对屡查屡犯者,应从严从重掌握。 2、非定额管理业户,主管地税机关有权从高核定其营业额。 第三十二条 对私自印制、伪造、倒买倒卖“二单一票”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构成偷、抗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业户已印制使用的“二单一票”,如库存数量较大,为避免造成浪费,可由业户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逐联编码并加盖“延期使用”戳记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996年底,特殊情况,需报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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