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征字[1996]17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23
摘要:为了加强对饮食业、娱乐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护业户的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6]179号       1996-05-23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饮食、娱乐业的发票和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两票一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税工作会议讨论后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23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两单一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饮食业、娱乐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护业户的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饮食、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均适用本办法。对流动性大、营业额较小的饮食餐点(含三桌以下的就餐门点)由各基层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饭菜单、酒水单、入场证券(以下简称“二单一票”),是指业户在经营中活动计算和收取营业收入的原始单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娱乐业、应以《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票证的印制和购领

  第五条“二单一票”由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并印制,套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如格式、内容等不能满足个别业户的需要,可由业户提出申请并自选设计式样,经地税机关逐级审批后印制,交付业户使用。

  第六条“二单一票”必须在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厂进行印制,非指定的印刷厂不得受理“二单一票”印制业务。

  第七条 购领和印制“二单一票”的业户,需持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证明,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给“二单一票”购领簿或准印证明。

  第八条 购领“二单”时,对用量较小者,采取“审旧领新”的方式办理;对用量较大者,进行抽查审核。

  第九条 饮菜单分为若干种。为便于业户填开使用,在同一业户中可同时购领使用多种饭菜单。

  第三章 票证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 业户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二单一票”使用及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饭菜单应如实记载顾客消费的菜肴、主食、饮料、水果、烟酒、雅座费、服务费等价款金额;酒水单位记载台位费、点歌费、烟酒费、饮料费、茶水费及其他各项收费等。定额管理业户使用“二单一票”后,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高于定额幅度不超过20%,可不予调整定额;超过20%,则应按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计征税款,并作为核定下期定额的依据。

  第十二条 使用“二单”按顺序号由小到大全份一次复写。开票日期、项目、价格、金额等,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清晰、准确。填写有误需作废的,要求各联齐全,并逐联加盖“作废”戳记。

  第十三条“二单”不得拆本使用。为满足服务需要,业户可同时使用若干本“二单”,但应健全内部领、用、存制度,严防丢失。

  第十四条 业户必须按“二单”各联标明的用途进行传递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过的“二单”存根联,业户必须按地税机关的要求保存三年。保存期满,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验后销毁。

  第十六条 业户应以填开的“二单”记帐联编制记帐凭证,并附于记帐凭证之后。对使用数量较大的,业户应自行设并填制“二单一票汇总单”,注明使用号码及填开金额,编制记帐凭证,同时,将“二单”记帐联按顺序号于月终装订成册,单独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单位,将自营业务用于业务招待,也应使用并填开“二单一票”,并按规定记入营业收入。饮食业户内部工作人员用餐,不使用饮饭菜单。

  第十八条 顾客包桌餐,也应填开饭菜单,并按规定列明饭菜、烟酒等项目及包饭桌数。

  第十九条 在就餐及娱乐过程中,顾客要求退减饭菜、烟酒、饮料等项目时,可在原饭菜单或酒水单上采取“划线更正法”予以调整。增添项目时,应重新填开饭菜单或酒水单。

  第二十条 使用“二单一票”的业户,必须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领、用、存情况,并将当月使用的“二单一票”所载金额合计填写在申报表上。

  第四章 票证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对使用“二单一票”的业户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二单一票”的购领、印制、使用及结存情况;

  2、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二单一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在查处“二单一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或扣留。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二单一单”的业户,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更不得唆使不明真相的顾客和群众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二单一票”时,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否则,业户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二单一票”的业户要设置“税务检查记录卡”,由业户保管。税务检查人员必须将每次检查的详细情况,按要求填写在“税务检查记录卡”上。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二单一票”检查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检查人员以及群众举报有功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奖金从罚没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二单一票”工作健康发展,地税机关要有重点地在一些饭店和娱乐场所设置举报箱,以便于广大群众对业户或检查人员的不法行为,随时进行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业户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购领或印制"二单一票“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丢失、毁损“二单一票”或在保存期内“二单”存根联的,视数量、情节,处以50—5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1、只部分使用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二单一票的;

  2、填开项目、价格、金额等不符合实际的。

  3、采取大头小尾、弄虚作假等手段隐瞒收入的;

  4、转让、代开“二单”的,对当事人双方同时并处;

  5、未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地税关检查的。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未按规定要求全份一次复写,以及填写项目不齐全,但未隐瞒金额的;

  2、未按“二单”各联标明的用途进行传递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填开使用“二单一票”而造成收入不实的业户,地税机关除依照本章有关条款规定处罚外,还可进行下列处罚:

  1、定额管理业户,因违反本办法被地税机关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从第三次起,每违反一次,加大其定额50%—100%;对屡查屡犯者,应从严从重掌握。

  2、非定额管理业户,主管地税机关有权从高核定其营业额。

  第三十二条 对私自印制、伪造、倒买倒卖“二单一票”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构成偷、抗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业户已印制使用的“二单一票”,如库存数量较大,为避免造成浪费,可由业户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逐联编码并加盖“延期使用”戳记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996年底,特殊情况,需报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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