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江门市继续使用(税眼)商品零售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43号 2004-01-2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江门市继续使用商品零售发票的请示》(江国税发[2003]79号)收悉。根据省局《 关于(税眼)普通打印及验证系统与征管软件连接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507号)的精神,为支持你局(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的推广应用试点工作,同时考虑到试点期间用票数量较少,经研究,同意由你局监制和使用仅适用于(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的《江门市商品零售发票》。监制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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