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90号 1995-04-0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通知要求,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所有栏次的项目必须如实填写齐全。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不得少填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栏次的任何项目。 二、各分局应严格审核专用发票的抵扣凭证,凡不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予抵扣税款。 三、正确掌握新版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标志,提高辨伪能力。从1994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印刷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有两种,请阅附件:国税发[1995]047号通知的第二款第四点规定。 四、1994年印刷的新版专用发票可在1995年继续使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4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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