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3]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25
摘要:本办法从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1997年8月16日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深府[1997]239号)及各资产经营公司此前自行制定的经营者年度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2003]73号                  2003-04-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8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3年04月25日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激励经营者的工作责任感和开拓精神;以完善经营者年薪制考核指标体系为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廉政建设;以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二)基本原则

  1.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行业特点挂钩;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4.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入。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设立的国有市属一级企业。其它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经营者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除外。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收入一般不得高于董事长、总经理的收入。

  二、年薪收入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六)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结果,参考市场上经营者工资水平、上年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基本工资水平和公务员工资标准确定:

  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2万元;

  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0.8万元;

  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9.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动与经济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经营者效绩年薪是按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的经营者年度收入。效绩年薪具体计算方法为:3×基本年薪×(效绩评价分值-60)/40。效绩评价分值由市国资部门组织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测算。经营者效绩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视效绩年薪为零。

  (八)经营者奖励年薪指产权单位对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的奖励。不同类型企业奖励年薪系数有所区别,垄断性企业奖励系数为0.8,竞争性企业奖励系数为1,扭亏增盈企业奖励系数为1.3,其具体计算方法由各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分别制定。奖励年薪方案须报市劳动部门备案。各资产经营公司发放给经营者的奖励年薪总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基本年薪总额的1.5倍。经营者奖励年薪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基本年薪的4倍。经营者奖励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应相应扣减经营者任期内所提取的风险抵押金。

  (九)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它补贴,如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和通讯补贴等,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严格控制经营者的职务消费,防止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三、年薪收入的支付

  (十)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

  (十一)经营者的效绩年薪列入企业成本,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提取。其中60%直接支付给经营者,40%上交资产经营公司保管,以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延期支付。

  (十二)经营者的奖励年薪由资产经营公司从企业上缴利润中支付。其中60%以现金直接支付给经营者,40%由资产经营公司保管,以风险抵押金的方式延期支付。资产经营公司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采取股份的形式支付奖励年薪。

  (十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专存管理,其利息收入归经营者所有。

  (十四)经营者基本年薪和效绩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

  (十五)经营者年薪收入为税前收入。

  (十六)经营者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的年度审计报告相符的,经资产经营公司确认满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全部风险抵押金;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的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四、年薪收入的监管

  (十七)经营者效绩年薪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效绩年薪的计算方法测算,并报市劳动部门核准。

  (十八)奖励年薪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其制定的具体考核办法进行测算,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十九)市劳动部门负责对经营者年薪收入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者年薪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二十)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执行本办法有如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企业超过年薪核定标准发放经营者收入的,市劳动部门责令企业将超过部分全部收回,要求资产经营公司扣减相应额度的风险抵押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2.对资产经营公司超过标准发放经营者奖励年薪的,由市劳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收回。

  3.对不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劳动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生行为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要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府[2001]1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它

  (二十二)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经营者的收入由市国资部门核定。

  (二十三)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履行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管理职责,按本办法管理下属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1997年8月16日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深府[1997]239号)及各资产经营公司此前自行制定的经营者年度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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