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0]660号 2000-09-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提供的数据,199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714元,因此,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为6.2万元以内(含6.2万元),超过6.2万元的,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今后每年的免征标准由我局根据统计资料具体确定。 三、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改组、改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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