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适用对象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05-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规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依据本公告下发之日前金三系统行业鉴定结果进行判定。 二、小微企业具体标准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涉及房屋转租的,根据最终承租人享受的租金减免程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其他相关事项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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