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70号 2000-04-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审批,由软件开发企业按文件规定的条件,提出详细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按现行程序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审查后报市局审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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