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预计利润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国税发[2006]151号 2006-08-30 税屋提示——依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市现行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季就其预收款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一直沿用的是1996年我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外发[1996]61号)中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即别墅、写字楼、公寓、营业用房等项目预计利润率为10%,普通住宅等项目预计利润率为5%。随着近几年房地产业的发展,经过对全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的测算,2004年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平均利润率为19.69%,2005年为22.1%,远高于现行的预计利润率水平,出现企业季度预缴税款偏少,年度汇算补税较多的不平衡现象。 为保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入库税款的均衡性,真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47号),经研究,从2006年7月1日起,将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别墅、写字楼、公寓、营业用房预收款的预计利润率由10%调至15%,普通住宅预计利润率由5%调至10%。宁国税外发[1996]61号文同时作废。 望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并做好解释和执行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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