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2]343号 2002-11-8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改为每月10日前上传,上传的内容和上报路径不变。 2、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由各地按总局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将这部分数据上报到省局数据广域网服务器上的“ts疑点数据”和“ts核查反馈数据”目录下,疑点数据的文件名是yd32**.dbf,疑点核查反馈数据的文件名是ydfk32**.dbf,具体数据结构见《电子信息核查系统》中“标准”目录下文件的结构。 3、目前外省反映江苏未上传的专用税票明细数据每月均放在省广域网上,但次月blj***.dbf文件中很少能找到这些数据,说明各地没有补传或根本没有到广域网上查看。为了防止这部分数据对今后的考核产生影响,请各地对这部分数据进行一次清理,省局将专门对这部分数据的清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4、自2003年1月1日起,省局将根据“四率”对各地进行考核。 附件:国税函[2002]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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