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4]195号 2004-9-17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报送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单证的书面报告时,应一并报送延期申报单证明细。各市、州局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书面报告和明细数据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并向出口企业出具书面延期通知。对企业在核准期限内已申报的单证,要逐笔核对并在台账上核销。 二、省内出口企业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157号]已评定了纳税信用等级的,依据企业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视同未评定为C、D级企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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