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04-1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相应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374号)也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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