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税政函[2010]7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12
摘要:根据金华市统计局发布的市区20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换算,我市2010年度允许在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132元(37745÷12×3×12%)。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金地税政函[2010]7号              2010-5-12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根据金华市统计局发布的市区20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换算,我市2010年度允许在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132元(37745÷12×3×12%)。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待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作调整。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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